最新播报
当前位置:首页

二级页面左侧小广告招商
推荐新闻

    农业部就食用菌安全问题对全国人大第9423号建议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2日 来源:农业部 点击次数:1032次

    一、关于干制食用菌制品的适用法规、标准及其农药残留计算方式

    (一)干制食用菌制品的适用法规与标准。根据今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干制蔬菜和食用菌安全限量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应执行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也应符合第四十九条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的规定,包括不得使用六六六、滴滴涕等禁用高毒农药。此外,《GB/T6192-2008黑木耳》为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采纳。

    (二)干制食用菌制品农残限量计算方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发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问答”,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但因目前我国在黑木耳上无登记农药,因此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中未制定“食用菌木耳类”中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建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按此规定,脱水蔬菜和食用菌可在不获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进入超市销售。

    农业部

    2015年9月28日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公司荣誉 | 下载中心 | 互动专区 | 投诉建议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声明:本站信息仅供参考,部分图片和资讯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西新柳邕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5-2025,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号:桂ICP备15007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