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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新柳邕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 来源: 点击次数:1243次

    广西新柳邕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西新柳邕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业务的正常运行,规范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业务活动,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参加交易的交易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竞价销售交易是指以本公司农品易拍现货电子交易平台(www.npepai.com)的电子竞价系统为交易工具,通过电脑终端、网络,以在线公开电子竞价的方式,买方自主加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无人继续加价后,竞价交易结束,以最高买价成交,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竞价销售交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原则。

    第二章 交易商的资格审定及其权利义务

    第五条 交易商是指按照本公司要求申请、经本公司审核注册的会员,交易商包括卖方交易商和竞买交易商,凡从事相关粮食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注册成为交易商。

    申请交易商资格需如实提交以下文件及材料:

    (一)《交易商登记表》,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需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需加盖私章/签字并按手印;

    (二)自然人交易商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并按手印),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交易商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人及个体工商户交易商如是委托代理人(非法定代表或非个体工商户法定经营者)参与交易或办理交收的,须提供《交易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并按手印),自然人竞买交易商须本人参与交易或办理交收;

    (四)如需开据增值税发票,须提交《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登记表》。

    如因交易商提交的信息有误造成增值税发票开具错误、退还保证金不能到账等责任和损失由交易商承担。

    第六条 交易商的权利:

    (一)参与本公司组织的电子交易;

    (二)享受本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有权对本公司的竞价交易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七条 交易商的义务:

    (一)遵守本交易规则和本公司发布的交易公告及交易须知;

    (二)严格履行合同;

    (三)交易商须保管好自己的交易用户名和密码,一经授予则长期有效,直至交易商注销或被取消交易商资格。该用户名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行为,并由该交易商承担全部责任,如因保管不善而影响交易或产生其他财产损失均由交易商自己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卖方交易商向本公司提出委托申请,并与本公司签订《广西新柳邕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委托合同》,本公司根据委托合同内容及规定安排交易,通过农品易拍网站(www.npepai.com)发布公告。

    第九条 竞买交易商参与竞买前须向本公司预交保证金及交易成交时用于支付交易手续费的资金。保证金标准:100元/吨,交易手续费标准:按当期公告公布的标准。

    第十条 竞买交易商须在交易前认真了解交易公告中粮食的具体状况,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各标的物储存库看样,在交易前仔细核对、了解交易标的物的具体状况。竞买交易商一旦报价竞买则视同认可交易清单的品种、质量与库存物品相符。竞价成交后,竞买交易商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标的物为由取消该项交易。竞买交易商必须无条件接受交易期间通过竞价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结果(包括价格、质量、数量等)。

    第十一条 交易系统自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实现交易成交,一经报价,不得撤回。竞买交易商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按照每吨5元的整数倍递升出价,120秒基本时段结束后,开始对该标的当前最高价进行30秒倒计时,出现新报价后,前一价位的报价自动失效,重新进行对最新价进行30秒倒计时,直到无人出价,倒计时结束,最后系统自动以标的物的全场最高报价作为该标的物的成交价格。在起始价位上无人出价时,即标的物流拍。

    第十二条 在线交易过程中,电子竞价系统因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非人为因素而造成竞价系统中断或交易异常的,本公司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待恢复正常交易后重新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相关交易商自行承担,本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若因交易商自身软、硬件设备、通信网络、停电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正常交易的,由交易商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成交时,本公司按公告公布的标准向买方收取买方交易手续费,由竞价交易系统从买方资金账户的可用资金中自动完成扣收;卖方须在成交后根据委托销售合同规定时间向本公司支付交易手续费。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具体见交易公告。未成交的,本公司不收取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一旦收取后将不因双方履约过程中的合同终止、违约、短少而退还或部分返还。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行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交收结算

    第十六条 本公司针对粮食竞价销售交易提供两种货款结算方式,即卖方委托结算货款及卖方不委托结算货款两种方式,本公司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须知上载明以告知竞买交易商。

    (一)采取卖方委托结算货款方式的,卖方委托本公司对货款资金进行结算,由本公司提供货款的代收代付服务。成交后,买方须在缴款截止日期前备齐全额货款即扣除成交时已冻结保证金后的剩余货款,一次或分批完全转(存)入本公司,原成交时冻结买方的保证金可按比例冲抵部分货款,本公司向买方收取货款后,在2个工作日内把《提货通知书》发给买方,并将货款支付给卖方,买方持本公司开具的《提货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明到卖方处办理出库手续后,即可到卖方承储单位仓库提货。

    (二)采取卖方不委托结算货款方式的,成交后本公司不负责收取买方货款,买方货款的支付及提货由买卖双方依据合同协商自行完成,原成交时冻结买方的保证金不能冲抵货款,买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卖方协商安排付款及提货进度。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根据《电子购销合同》自行协商进行实物交收,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买方向本公司提出申请释放原成交时冻结保证金,本公司经与卖方确认后,凭卖方的确认函释放冻结的保证金。若双方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时,本公司有权依照具体违约情形扣除违约金后再释放已履约部分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 买方已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货物所有权及其附属所有权视为完全转移给买方(货物的风险自实际交货之时发生转移),逾期未出库的部分,从最后提货日次日起,卖方的承储单位有权向买方收取仓库保管费,逾期仓库保管费收取标准以交易须知公布为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货物仍属于卖方所有,逾期未出库完毕的部分,视为买方交收违约,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违约责任处理,且卖方有权收回另行处置。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书面申请本公司调解或买卖双方自行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条 交易商可在工作日内向本公司办理交易商资金帐户的资金划入、划出的资金划拨业务,其相关手续及划拨资金的方式有:

    (一)资金划入:交易商向本公司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用结算资金账号转(存)入资金,并以电话、信息等方式告知本公司。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本公司将于当日相应增加该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资金;

    (二)资金划出:交易商以电话、信息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出金申请,本公司按照流程,根据交易商注册时《交易商登记表中》的“指定结算账户”办理资金划出;正常情况下,交易商在提出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无误后,本公司将于三个工作日完成交易商出金业务;特殊情况下,本公司办理出金业务时间可顺延。未主动申请出金的视为保留资金在本公司,可用于参加下期交易,不作出金处理。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是指交易商违反本交易细则、交易公告、交易须知及标的物清单的规定和《电子购销合同》之约定,违约分为交易违约和交收违约两类。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交易商与竞买交易商之间、竞买交易商与卖方交易商之间串通联手控制交易的行为,本公司经查证属实,取消当次交易结果,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交易商视为交易违约,本公司将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交易商进行冻结并限制办理出入金,交易商应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本公司亦有权直接从交易商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中扣取违约金,如交易商资金账户中可用资金不足以交纳违约金的,该交易商须另行补足,否则,本公司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交易商进行主张。

    第二十三条 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货款的,视为交收违约,买方须依照未支付货款对应的货物数量支付100元/吨的违约金给卖方,《电子购销合同》终止履行。本公司将释放买方已履约部分的保证金,买方违约部分的保证金不予以退还。本公司有权将买方违约部分的保证金作为买方的违约金支付给卖方。

    第二十四条 对多次、严重或恶意违约的交易商,本公司将永久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买方未能按照《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取得粮食的,视为卖方交收违约。卖方须依照未交付货物数量支付依照100元/吨的违约金给买方,并依照《电子购销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认为的其他构成交易和交收违约的行为,本公司有权采取其他必要的违约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致使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交割或支付货款的,须向另一方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否则视同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在交易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本公司按照本细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协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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