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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2018年粳稻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01日 来源:黑龙江省粮食局 点击次数:622次

     一、政策执行期限及预案启停条件

    黑龙江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在此期间,当粳稻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省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停止预案实施。

     二、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2018年黑龙江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30元,以2018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具体质量指标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以内,杂质1.0%以内,谷外糙米2.0%以内,黄粒米1.0%以内。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

     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粳稻必须为2018年生产的国产粳稻,符合国标三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非标准品粳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55%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49%和谷外糙米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等级内规定的,以及黄粒米含量超过2.0%、互混(率)超过20%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按照《执行预案》要求,四等及以下粳稻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

    为解决各收储库点粳稻烘干费用的资金来源问题,确保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顺利开展,对超标准水分扣量部分进行分解,即:对水分扣量1.00%中的0.65%用于处理粮食水分减量和干物质损耗,对水分扣量1.00%中的0.35%扣量后直接折价,作为企业烘干费用。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

    按照《执行预案》要求,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经会商省粮食局、农发行,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中储粮各直属企业要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密切协调,在收购启动前将辖区内的最低收购价粳稻委托收储库点名单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以便于农民出售粮食和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目前黑龙江省粮食局先后在11月9日和11月20日公布两批2018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资格库点,累计公布托市收购库点62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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