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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新柳邕粮食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1日 来源: 点击次数:156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西新柳邕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粮食竞价采购交易业务的正常运行,规范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粮食竞价采购交易业务活动,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参加交易的交易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竞价采购交易指以本公司农品易拍现货电子交易平台(www.npepai.com)的电子竞价系统为交易工具,通过电脑终端、网络,以在线公开电子竞价的方式,竞卖交易商自主减价竞卖,在约定交易时间内,无人继续减价竞卖后,竞卖交易结束,以最低卖价成交,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购销合同。

    第四条 竞价采购交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原则。 

    第二章   交易商的资格审定及其权利义务

    第五条 交易商是指按照本公司要求申请、经本公司审核注册的会员,交易商包括买方交易商和竞卖交易商,凡从事相关粮食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注册成为交易商。

    申请交易商资格需如实提交以下文件及材料:

    (一)《交易商登记表》,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需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需加盖私章/签字并按手印;

    (二)自然人交易商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并按手印),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交易商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人及个体工商户交易商如是委托代理人(非法定代表或非个体工商户法定经营者)参与交易或办理交收的,须提供《交易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并按手印),自然人竞卖交易商须本人参与交易或办理交收;(四)如需开据增值税发票,须提交《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登记表》。

    如因交易商提交的信息有误造成增值税发票开具错误、退还保证金不能到账等责任和损失由交易商承担。

    第六条 交易商的权利:

    (一)参与本公司组织的电子交易;

    (二)享受本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有权对本公司的竞价交易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七条 交易商的义务:

    (一)遵守本交易规则和本公司发布的交易公告及交易须知;

    (二)严格履行合同;

    (三)交易商须保管好自己的交易用户名和密码,一经授予则长期有效,直至交易商注销或被取消交易商资格。该用户名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行为,并由该交易商承担全部责任,如因保管不善而影响交易或产生其他财产损失均由交易商自己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买方交易商向本公司提出委托申请,并与本公司签订《广西新柳邕粮食竞价采购交易委托合同》,本公司根据委托合同内容及规定安排交易,通过农品易拍网站(www.npepai.com)发布公告。

    第九条 竞卖交易商参与竞卖前须向本公司预交保证金及交易成交时用于支付交易手续费的资金。保证金标准:100元/吨,交易手续费标准:按当期公告公布的标准。

    第十条 竞卖交易商一旦参与交易即表示其接受交易公告当中的所有采购要求,并愿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竞价成交后,竞卖交易商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为由取消该项交易。竞卖交易商必须无条件接受交易期间通过竞价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结果(包括价格、数量等)。

    第十一条 交易系统自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实现交易成交,一经报价,不得撤回。竞卖交易商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按照每吨5元的整数倍递减出价,120秒基本时段结束后,开始对该标的当前最低价进行30秒倒计时,出现新报价后,前一价位的报价自动失效,重新进行对最新价进行30秒倒计时,直到无人出价,倒计时结束,最后系统自动以标的物的全场最低报价作为该标的物的成交价格。在起始价位上无人出价时,即标的物流拍。

    第十二条 在线交易过程中,电子竞价系统因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非人为因素而造成竞价系统中断或交易异常的,本公司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待恢复正常交易后重新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相关交易商自行承担,本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若因交易商自身软、硬件设备、通信网络、停电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正常交易的,由交易商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成交时,本公司按公告公布的标准向卖方收取卖方交易手续费,由竞价交易系统从卖方资金账户的可用资金中自动完成扣收;买方须在成交后根据委托采购合同规定时间向本公司支付交易手续费。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具体见交易公告。未成交的,本公司不收取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一旦收取后将不因双方履约过程中的合同终止、违约、短少而退还或部分返还。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行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交收结算  

    第十六条 货物的交收与货款的支付由买卖双方依据合同与交易公告上的要求自行完成,卖方收到货款后须按交易公告规定向买方开具发票,交货地点为买方标的物指定的交货仓库内交货,入库过程中的运输、车板进仓、过磅、粮面平整等责任及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七条 卖方必须按交易公告具体约定的交收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如货物的质量指标不达标,买方有权无条件退货或拒绝收货,货物由卖方自行处理,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

    第十八条 卖方所交付货物对于水分、杂质和不完善粒等指标达不到交易公告公布的质量要求的,卖方需整理达标,整理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买方交收仓库可计收整理费并进行整理,具体整理费收取标准以公告为准,具体整理损耗计算标准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议定。

    第十九条 货物到达买方指定交收仓库由买方进行过磅检斤及抽样验质。

    (一)检斤:货物过磅检斤以买方交收仓库的计量衡器为基准,货物重量一律以散装计重,计重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一律由卖方承担。如过磅时连带包装物的,还需除掉包装物重量计重,包装物计重标准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议定。

    (二)验质:买卖双方应在指定的交货仓库车板上对货物质量进行初检,初检合格方可入库;入库完毕后,由买卖双方共同组织抽样送具有合法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卖方向本公司提出申请释放原成交时冻结保证金,本公司经与买方确认后,凭买方的确认函释放冻结的保证金。若双方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时,本公司有权依照具体违约情形扣除违约金后再释放已履约部分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书面申请本公司调解或买卖双方自行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可在工作日内向本公司办理交易商资金帐户的资金划入、划出的资金划拨业务,其相关手续及划拨资金的方式有:

    (一)资金划入:交易商向本公司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用结算资金账号转(存)入资金,并以电话、信息等方式告知本公司。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本公司将于当日相应增加该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资金;

    (二)资金划出:交易商以电话、信息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出金申请,本公司按照流程,根据交易商注册时《交易商登记表中》的“指定结算账户”办理资金划出;正常情况下,交易商在提出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无误后,本公司将于三个工作日完成交易商出金业务;特殊情况下,本公司办理出金业务时间顺延。 未主动申请出金的视为保留资金在本公司,可用于参加下期交易,不作出金处理。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约是指交易商违反本交易细则、交易公告、交易须知及标的物清单的规定和《电子购销合同》之约定,违约分为交易违约和交收违约两类。

    第二十四条 竞卖交易商与竞卖交易商之间、竞卖交易商与买方之间串通联手控制交易的行为,本公司经查证属实,取消当次交易结果,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交易商视为交易违约,本公司将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交易商进行冻结并限制办理出入金,交易商应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本公司亦有权直接从交易商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中扣取违约金,如账户中可用资金不足以交纳违约金的,该交易商须另行补足,否则,本公司将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交易商进行主张。

    第二十五条 竞卖交易商成交后拒不履行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的,或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等达不到交易公告公布的交收质量标准的,视为交收违约。卖方须针对违约数量支付100元/吨的违约金给买方,合同终止履行。本公司将释放卖方已履约部分的保证金,卖方违约部分的保证金不予以退还。本公司有权将卖方违约部分的保证金作为卖方的违约金支付给买方。

    第二十六条 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又未提出书面说明的,或买方收货后拒不支付货款的,视为买方交收违约,买方须依照违约所对应的货物数量按100元/吨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依照《电子购销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多次、严重或恶意违约的交易商,本公司将永久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致使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交割或支付货款的,须向另一方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否则视同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认为的其他构成交易和交收违约的行为,本公司有权采取其他必要的违约处罚措施。

    第三十条 交易商在交易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本公司按照本细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协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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